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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4-15 閱讀次數:1214
日前,備受期待的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揭開面紗。《辦法》共6章81條,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在《藥品管理法》的基礎上細化法律條款,形成可以直接遵循的規則、程序和要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法”宣講團成員、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會長唐民皓評價,《辦法》體現了藥品生產領域監管模式的重大轉型,對企業和監管部門均提出了高要求。
監管部門已行動起來。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金龍介紹,該局高度重視《辦法》宣貫,正在組織向監管執法隊伍和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宣貫,力爭實現監管隊伍和監管對象全覆蓋,為規章正式施行奠定基礎。
“文件發布當晚,我們就連夜進行了學習。”齊魯制藥有限公司質量總監尹遜遼告訴記者,產業界密切關注《辦法》的修訂。從正式下發的文件來看,產業界提出的一些訴求得到了響應。他期待配套的技術指導原則能盡快推出,以指導企業執行新《辦法》。
監管模式大調整
“新《辦法》的內容體現了藥品生產領域的監管模式正在經歷一次重大轉型。”唐民皓比較新舊版本《辦法》后表示,新《辦法》增加生產管理專章,強化了藥品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并大幅增加監督檢查專章的內容,順應了藥品監管機制創新的趨勢。
《辦法》生產管理專章共25條。根據《藥品管理法》提出的制度改革,將原規章中藥品委托生產管理的條款進行重新規范,集中強化了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管理責任要求。比如,持續合規要求、構建質量保證體系和配備專門人員、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落實、產品風險管控、年度報告制度、上市后風險評估、藥物警戒,等等。
“這些制度改革的意義在于,要強化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職責,把市場主體應然的社會角色凸顯出來,讓其真正成為主動、自覺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擔當者。”唐民皓總結說。
《辦法》監督檢查專章共19條,在取消藥品GMP認證發證的背景下轉變監管模式,突出了對藥品生產過程的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明確了省級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督職責,規范了日常檢查、延伸檢查和跨區域聯合檢查等檢查模式,創新了“規范符合性檢查”的檢查種類,明確了不同情況下國家和省級藥監部門采取規范符合性檢查的方式等。
監督檢查專章也是企業十分關注的內容——藥品GMP的監督實施轉為日常監管內容,新監管模式如何運作,會直接影響企業運行。
《辦法》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藥監部門依據藥品品種特點和安全風險等情況確定檢查頻次,規定了檢查要求。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每季度檢查不少于一次;對疫苗、血液制品、無菌藥品等高風險藥品生產企業,每年不少于一次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對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每年抽取一定比例開展監督檢查,但應當在三年內實現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全覆蓋。
“《辦法》基于藥品質量風險的不同,提高了對于高風險藥品的監管頻率。”尹遜遼說,制藥企業的GMP常態化管理,將隨著監管模式的調整而逐漸加強。
惠企便企新理念
《辦法》明確,通過相應上市前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的商業規模批次,在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后,符合產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銷售。同時強調,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重點加強上述批次藥品的生產銷售、風險管理等措施。
允許通過相應上市前現場檢查的商業規模批次銷售,是《辦法》修訂過程中產業界呼聲較高的建議。“這一調整借鑒了國際經驗,也體現了科學監管和風險管理的理念。”尹遜遼介紹說,相關批次如果符合放行要求,在企業做好風險管控的前提下,允許上市銷售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尹遜遼告訴記者,通常來說,通過相應上市前現場檢查的商業規模批次,化學藥品至少一批,生物制品至少三批。以化學藥品口服固體制劑為例,批次量不會低于十萬片,生產規模較大的企業批次量甚至可能達到百萬片。允許相關批次銷售,有助于藥品獲批后更快用于臨床,并助力企業降低研發成本,減輕環保壓力。
事實上,2019年4月國家藥監局正式啟動修訂工作后,為了實現征求意見全覆蓋,先后在北京、濟南和杭州組織召開了三次研討會,廣泛聽取監管部門、行業專家、高校學者和藥品生產企業代表的意見,因而《辦法》內容嚴謹且體現了便企惠企的理念。
比如,《辦法》規定,對擬生產藥品需要進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可同步開展藥品注冊現場核查和上市前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此舉有利于加強藥品注冊申報與生產監管工作的銜接,優化程序,為產品上市提速。
“《辦法》明確藥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進程可查詢,明確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變更的路徑或時限,便利企業辦事。”江蘇萬邦生化醫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吳世斌說。
《辦法》明確了上市許可持有人全生命周期管理責任等內容,為企業調整經營管理思路提供了指引。
“我公司承接了多家省外企業的委托加工業務,在全面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背景下,企業跨省委托生產業務會越來越多。《辦法》進行充分設計,回答了監管部門將如何科學合理高效地對跨省委托生產進行監管這一問題。”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杜德平為辦法“點贊”。
據好醫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副總經理劉彬介紹,好醫生將借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實施,調整藥品研發和創新思路,集中資金、技術和人力進行持續研究和創新研發,并優化生產資源配置。“作為擁有多家工廠的集團化企業,我們將調整并優化生產設施設備資源,調整品種生產場地,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升級換代。”劉彬表示。
積極擁抱新制度
作為藥品監管領域的核心配套規章,《辦法》對企業的生產管理提出高要求,一些細微調整背后也有深意。
“監督檢查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藥品生產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藥品生產場地管理文件以及變更材料,這需要企業特別關注。”尹遜遼認為,這顯示了監管部門以后的檢查不單純是GMP合規檢查,而是和注冊合規檢查相結合的貫穿于藥品生命周期的動態監督檢查,表明了監管部門推進動態監管、側重對企業持續性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落實的態度,對企業做好動態質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唐民皓也認為,隨著《辦法》實施,部分企業要迎接挑戰。他表示,《辦法》提升了對藥品管理的要求,強調企業持續合規,強化藥物警戒,藥品生產企業要在以往風險監測的基礎上拓展新的管理內容。因而,對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如何順應法律制度的變革,及時改變傳統管理模式,加強人員素質的提升和隊伍培訓,強化企業依法合規生產經營,將是此后一段時間的重點話題。
《辦法》也對監管部門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明確了監管事權劃分,規定了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的跨省監管協同,細化了建立健全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制度的要求。
“《辦法》的實施對藥品監管部門也是一次挑戰。”唐民皓舉例說,對監管部門而言,要配備充足的檢查員隊伍、保障檢查工作的需要,這方面的任務比較艱巨,監管部門也要順應監管模式的轉型,逐漸學會通過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強化對企業生產活動的監管。
科學監管是一篇“大文章”,隨著《辦法》實施,做好科學監管的要求被拆解到各藥品監管崗位的職能中。在唐民皓看來,對監管部門來說,要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切實有效地防控藥品安全風險,其實要綜合考量監管成本、企業成本、消費者成本和社會成本,這考驗著政府部門的監管智慧。
面對新監管模式,地方藥監部門正在積極適應轉變。“在監管層面宣貫《辦法》,省藥監局要先學一步、深學一層。”王金龍介紹說,河北省藥監局要組織相關處室抓緊健全完善省藥監局相關制度規定,同時將《辦法》作為今年藥品監管人員和GMP檢查員執法培訓必學內容,確保實現監管隊伍學法全覆蓋,并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同時,該局計劃梳理企業責任清單,組織開展培訓班加強《辦法》宣貫,提升企業關鍵人員遵法守法意識。
《辦法》將于7月1日起實施。國家藥監局已經發布《辦法》政策解讀,回答“為什么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要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等問題,也正在抓緊制定《辦法》相關配套文件。全新藥品監管模式漸行漸近,醫藥行業正積極擁抱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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